男子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撞汽车 被判全责后拒赔!法院判了 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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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2日消息,电动车虽然为非机动车,但违反交通法规致事故的话,依然会被判全责并对无责方赔偿。近日,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例。

据介绍,今年5月,贺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衡阳市蒸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,闯红灯进入路口时,与在此地段左转的小车左前侧发生碰撞,贺某倒地受伤,两车受损。

事后,交警认定贺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,小车司机唐某无责任。此后,唐某自费修车花费4800元。

当唐某找到贺某要求赔偿修车费用时,贺某却拒绝赔偿,并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里没有提及非机动车需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唐某见状把贺某起诉到了法院。
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事实清楚、程序合法、责任划分恰当,依法可作为本案民事责任划分的核心依据。结合事故成因,贺某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唐某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,其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。

对于贺某提出“非机动车无需赔偿机动车财产损失”的抗辩理由,法院明确表示于法无据,不予采纳。一审法院据此判决,贺某需向唐某赔偿修车费4800元。

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,如果该院采纳贺某的抗辩观点,将会让非机动车闯红灯、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越来越多。

对于非机动车、行人闯红灯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、严重影响交通安全、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行为,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才能向全社会倡导遵守交通规则的司法价值导向。

一审宣判后,贺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

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,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,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划分规则。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10%的赔偿责任,适用前提为机动车为一般过失情况下,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失情形。

本案中,贺某明显违反交通规则,闯红灯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全部原因,行为具有重大过错,是侵权责任的直接承担者,因此本案适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。衡阳中院据此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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