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月30日消息,据媒体报道,2023年5月17日,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保险到期,2024年5月24日15时13分,张某向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,15时34分收到电子保单,上面明确保险期间为“2024年5月25日0时起至2025年5月24日24时止”。
在保单生效之前,2024年5月24日15时50分,张某驾驶货车超车时与王某所骑电动摩托车相撞,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
王某亲属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,索赔46万余元,主张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,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保险责任的起算时间。
法院认为,本案中张某的车辆处于脱保状态续保,保险公司对此事实明确知晓,理应预见脱保期间的风险。但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,既未提示张某选择保险生效时间,也未说明该“次日零时起保”的潜在风险,而是直接适用格式条款确定生效时间,实质上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,显然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相悖。
因此,该“零时起保”条款对张某不发生效力,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。
张某作为货运车辆驾驶人,长期从事运输行业,对商业保险的投保规则、合同条款等应当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。其在收到电子保单后,对载明的“次日零时起保”保险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,应视为对该约定的认可。因此,张某主张商业三者险“零时起保”条款无效的意见,法院不予采纳。
最终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,其余损失22万余元(已扣除张某垫付的费用)由张某自行承担。